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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资〔2022〕1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解决地方政府接收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困难问题的通知》(财资〔2022〕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关于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我们核定了补助资金数额。现就下达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代码:10000023Z22160600000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2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下达你省(区、市)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该资金列2022年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701费用补贴”和2022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30104 国有企业办公共服务机构移交补助支出”。 

  二、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你省(区、市)接收的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工作。 

  三、请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市政社区等社会职能的运营维护支出。

  四、加强资金使用和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请认真做好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补助资金预算汇总表 

        2.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表

        3.企业满意度调查问卷

  财  政  部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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