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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办会〔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王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 010-68552542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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