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近日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并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
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办法》规定,水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10个方面,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办法》规定,中央对各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除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水利规划中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外,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具体为:目标任务(权重50%)、政策倾斜(权重20%)、绩效因素(权重30%)
根据《办法》,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办法》强调,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有关省在分解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时,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中央下达该省水利发展资金总体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对于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