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财政新闻

湖南专员办:运用两方式 确立三原则 搭建三平台实现防风险、促发展目标

  2017年4月25日 来源:湖南专员办

  2017年湖南专员办进一步贯彻落实专员办工作转型新要求,在财政金融监管工作方面,提出运用好两种监管方式,确立三项监管原则,搭建三个工作平台,来实现对驻地中央管理金融机构的财政财务监管,实现防风险、促发展目标的监管新思路。

  一、运用两种监管方式。在监管方式上,积极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注重发挥日常监管的预警和纠偏作用,主要运用好两种有效的监管方式:一是调查和约谈方式。比如通过开展金融企业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等工作,深入掌握实际情况,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建立了规范的约谈工作机制,对于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及时约谈相关单位和部门,给予提醒和警示。二是分析和评价方式。通过建立与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料报送机制,实时掌握全省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经营运行状况,从赢利能力、资产状况、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同时,采取开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方式,对金融机构执行相关财政金融政策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确立三项监管原则。一是依法监管原则。依据《会计法》《预算法》,特别是与金融机构直接相关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专员办的财政金融监管工作职能,重点发挥好专员办作为驻地中央管理金融机构的主管财政机关的职能。二是分类监管原则。区别与银监、证监、保监等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管方式,湖南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对象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其中,对政策性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侧重于财务内控制度和有关财务指标的监管。对于国有五大银行,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中央管理的股份制银行,更多的是侧重于“金融三项业务”的监管。对于保险公司,侧重于保费收入真实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的真实性等方面的监管。三是容忍度监管原则。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既不是没有度和零容忍监管,也不是放宽尺度和放任自流的监管,而是有容有度的适度监管,即:提倡“非禁即入”,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同时,又要求令行禁止,明确“底线、红线、高压线”,做到有所约束,从而使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和专员办监管方向保持一致。

  三、搭建三个工作平台。主要是通过建立工作报告机制、监管通报机制、协同监管机制这三个工作机制来实现。工作报告机制,就是要求驻地中央管理金融机构要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专员办报告经营财务状况、执行国家有关重大财税政策情况等。监管通报机制,就是湖南专员办将金融监管情况,采取分类通报等多种方式,向其他几家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包括向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湖南省政府金融办通报情况,彼此了解监管情况,避免给被监管单位造成更多的负担。协同监管机制,就是与其他几家金融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一是信息要共享,包括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业务信息、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共享。二是监管成果要共享。三是有关问题和案件移送。对于财政金融监管中涉及到的具体业务内容,移交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研究处理。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2017年湖南专员办将积极发挥联接财政金融纽带和派驻地方优势,紧紧围绕财政促进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条主线,扎实做好财政金融风险防控、国有金融企业资产监管、金融企业会计财务监管,以及金融支持薄弱环节等监管工作,实现金融企业分类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积极推进财政金融监管工作实现新跨越,实现防风险转化、促改革发展的监管新目标。

无标题文档

电脑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