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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新闻

云南省财政厅对州(市)财政部门审计配合工作提出新要求

2016年3月22日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为适应审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做好财政审计工作,认真整改落实审计发现问题,不断推进依法理财,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通知》,对全省各州(市)财政局做好审计配合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进一步提高做好审计配合工作的认识。当前,审计工作已从定期、专项审计逐渐转变为常态化、持续性审计;审计结果运用已从反映问题、督促整改、向上级报告逐渐转变为向社会公告、督查督办、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审计工作重点已从省级部门逐渐延伸到州(市)、县(区)、乡镇和项目单位。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云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财政审计工作,促进全省财政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是积极做好审计配合的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审计配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亲自管,并对本单位审计配合工作全面负责;要不断增进协同配合,切实转变观念,加强沟通协调,以取得审计部门在重大财政政策、重点财政工作上的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变被动审计为主动配合,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的文档资料、相关数据、反馈意见及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三是进一步强化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要切实加大整改力度,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努力化解突出问题,着力解决财政周转金、专户沉淀资金、往来款清理等审计长期重点关注的问题,切实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积极、不到位、不彻底,以及屡审屡犯的,要实施约谈或按规定进行问责;要不断完善制度办法,对于审计发现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查找财政资金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涉及规定过期、内容失效,以及不适应财政改革发展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和修改完善。

  四是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和监督工作水平。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要建立起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有效避免财政政策制定和资金分配过程中的行政风险、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要切实加强资金文件审核,建立完善资金文件下达的内部审核机制,强化对财政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管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要着力提升办文时间效率,尽可能缩短办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时间,严格实行资金文件收发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和注明本级拨付下达资金文件的具体时间,以便于审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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