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 来源:贵州专员办
去年以来,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贵州专员办单独或与贵州省财政厅、国税局等部门共同制发了中央驻黔预算单位预算监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监管、中央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监管、中央驻黔企业财政监督、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等7项监管办法。在确保预算监管工作有依据、有抓手的同时,贵州专员办还以这些制度办法为支撑,寓服务于监管,与地方财税部门和监管对象等建立了必要的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监管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取得了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提升了预算监管工作成效。
一是构建属地中央单位预算监管沟通协调机制。立足于《中央驻黔预算单位预算监管实施办法(暂行)》,贵州专员办在要求属地中央单位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注重加强同中央驻黔预算单位的沟通联系。一方面是通过工作信息抄报、联合督促整改等措施,加强与属地中央单位、处室和经办人员间多层次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联系机制。另一方面,以召开预算监管工作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会等为契机,通报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宣传财税政策,虚心听取被监管单位的诉求,并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电话回访等方式向被监管单位及时发布信息,得到了属地中央单位的广泛认可和欢迎。
二是构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联席会议机制。2014年,贵州专员办和贵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财政监管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初步建立了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贵州省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监管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密切了与省财政厅的常态化沟通,与其对口处室建立了多层次的联络机制,并于每年初定期组织召开预算监管联席工作会议,面对面地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预算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工作中,贵州专员办积极探索与贵州省财政厅的联合监管方式,通过共同制定方案,联合调查调研等方式,短时间内发现了贵州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的风险并联合进行通报,监管效果明显。
三是构建中央预算收入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以《贵州省中央税收收入监管实施办法(暂行)》和《贵州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实施办法(暂行)》为抓手,牵头贵州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贵阳海关等部门构建贵州省中央预算收入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一方面,通过税收收入情况定期报送收集机制,每月从省财政厅收集全省财政收入统计情况,并要求省级国税和地税部门按月报送税收收入数据,贵阳海关每月报送海关税收完成情况。在全面采集税收收入数据的基础上,加强收入对账和动态分析,关注收入结构及重点收入项目的异常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税收收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贵州省财政收入分析研判机制,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全省财、税、库、关财政收入监管联席会议,分析贵州省财政收入情况,形成全省财税收入形势分析报告供财政部、贵州省政府决策参考。
四是构建中央重大项目监管联合联动机制。为加强对中央重大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管,根据《贵州省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办法(暂行)》规定,除了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报送中央重大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方面的资料外,还依托贵州省财政厅的综合管理职能,通过监管专题座谈、政策执行研讨等,积极扩展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不断优化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信息传递效率,扩大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合力效应。
五是构建对企业的财政日常监督机制。以《中央驻黔企业财政监督实施办法(暂行)》为抓手,在要求企业定期报备其资产财务资料的同时,积极与“一行三局”及地方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加强各个层面的沟通协调,共同搭建重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数据库。同时,通过沟通衔接监管计划、共享企业报备资料、互相通报对企业的监督情况、不定期协调重大事项等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日常监督机制,共同将监管重点集中在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财税政策、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