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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新闻

广东出台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10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工作要求,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近日,广东省印发《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通过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措施,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优化调整转移支付结构。一是结合事权划分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优化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各级政府按照各自事权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欠发达地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存在财力缺口的,省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二是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争取在2015年底前,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或以上,并在以后年度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逐步形成以均衡地区间财力分布、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比例合理适度的转移支付结构。三是扩大转移支付支出规模。进一步加大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给予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政府倾斜支持,促进省内横向和纵向的财力结构均衡,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及增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能力。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按照“保基本”和“强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保障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生态地区转移支付、特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保障性转移支付、生态地区转移支付和特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总额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应保持在60%以上。二是发挥保障性转移支付的托底作用。将均衡性转移支付基数、固定数额补助、结算补助以及有专门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纳入保障性转移支付范围。三是加强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引导效应。实施协调发展奖、财政增收奖等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并结合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和因素指标。四是完善生态地区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地区实施奖补结合的转移支付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五是加大对特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倾斜。增加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财力困难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等的转移支付,特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及保障性转移支付对“老少边穷”地区实施倾斜支持。

  三、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一是清理整合现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按照“原则上一个部门一个专项,没有专项的不新增专项”的原则,至2016年,将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压减至60项以内,对确需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二是严控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除国家明确要求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外,原则上省级不再新增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实行“一年一定”,不再固化安排。三是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明确执行期限;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四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应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五是逐步取消市县资金配套要求。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除按规定属于省与市县共担事权外,省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再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四、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一是探索建立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对按因素法分配、受益范围涉及地区居民的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资金时考虑市县的常住人口等因素,并与当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情况适当挂钩。二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保障性转移支付和特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主要采用市县的人均可支配财力水平、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水平、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等指标,以及人口、国土面积等客观因素核算分配。激励性转移支付可以有针对性地设立考核指标体系。三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用于重大工程、跨市县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选择性、竞争性、外部性较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

  五、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一是加强预算编制。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分地区编制预算。二是及时下达预算。省财政部门应将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其中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达到90%,市县应将预计数全部编入本级预算。按照预算法有关时限规定及时下达预算。三是推进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将财政转移支付的设立依据、管理办法、资金规模、分配结果、用途项目、用款单位、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四是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六、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一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监督检查,将市县、部门自查,财政巡查抽查和审计监督等结合起来,切实防止民生等重点支出被挪作他用。二是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结果应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县、部门和用款单位自评,财政重点评价以及第三方独立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工作机制,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办法。逐步扩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范围,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相结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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