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 来源: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浙江省于2009年开始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并于2012年启动省级试点。省财政厅积极支持试点工作,以加强耕地保护为目标,保障粮食安全为导向,突出重点为原则,制定了试点补助政策。2014年省财政安排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9101万元,比2012年增长376%,试点范围也由海宁市、临海市扩大到17个县(市、区)。通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试点成效显现:
一是初步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大部分试点县初步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机制,制定了补偿政策,明确了资金来源、补助对象、标准、方式和发放程序等。
二是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试点政策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给予补偿,直接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据统计,到2014年度全省累计拨付耕地保护补偿资金2.01亿元,其中补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1.46亿元,涉及乡镇240个、行政村3967个(平均每个村补助3.68万元)、耕地面积517.45万亩。
三是提高了耕地保护意识,遏制了违法用地现象。通过试点政策宣传和政策激励约束,增强了基层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内在动力,提高了耕地保护意识,有效调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试点县将耕地保护补偿与土地管理工作绩效,特别是违法用地防控工作紧密结合,有效遏制了违法用地现象。
四是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了粮食作物的种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为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和修缮提供了来源,提高了耕地质量和粮食生产综合生产能力。部分试点县将补助政策与种植粮食作物相挂钩,重点补偿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有效促进了粮食作物的种植。